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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体土地 双方协议被判无效

新华报业网  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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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两年前,南京溧水人赵刚和贾来签订协议,赵刚购买贾来因拆迁分到的宅基地,但之后他们到土地管理部门办证时,才知该地属集体土地,不许买卖。然后事情就这样拖着。去年开始,贾来所在的村搞小村镇开发,地价大涨,贾来要求赵刚加价,但赵刚坚持原价。于是贾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和赵刚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

  在法庭上赵刚辩称:贾来现在起诉的原因是他看到其所在的城镇的开发形势较好,台商在周边开发房地产而使土地价格上涨,因此多次找到我要求加价,遭拒绝后才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如贾来要求收回土地,则我要求其按协议约定三倍返还所交订金共3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因本案讼争所涉宅基地的所有权系农村集体所有,不得转让。所以赵、贾二人所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双方都有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均应明确此协议的违法性,因此,双方对此无效合同的成立均具有过错。

  赵刚虽主张贾来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贾二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贾来返还赵刚1万元订金。(朱道海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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