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买了白下区一套房子的南京市民蒋先生2004年9月和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契约,并付清了100多万元房款。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当年底前交付房屋,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但房产公司一直没能交房,直到2006年6月才拿到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蒋先生认为,逾期交房给他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8万多元。法庭开庭时,开发商干脆没到庭。法院认为,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开发商经法庭传讯,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蒋先生8万多元违约金。(白民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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