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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防以外地下室工程均属开发商

地下室可登记发证

南京日报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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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苏州日前发布《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确定了人防工程权属。昨日,记者采访南京市房管、人防部门获悉,除国家规定必须按比例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其产权属于国家外;其他多出来的地下空间工程,产权均属于开发商,并且符合规定的,还可办理产权登记。

  

  苏州近日出台的《办法》规定,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除此以外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凡是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记者从南京市房管部门了解到,南京目前的操作方式仍是可以给产权明晰的地下空间登记。该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物权法“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南京地下空间工程的权属,除人防部门要求必须按比例(一般3%到5%)配建的那部分地下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外,其他的地下工程均属于投资方所有。

  

  具体到楼盘,即这个楼盘的开发商所有。以一个楼盘总共建设了2000平方米地下室为例,如果按规定其必须配建500平方米人防工程,那么剩下的1500平方米地下工程,其产权就属于开发商了。

  

  据介绍,在物权法实施后的具体操作中,南京已有部分楼盘按照规定办理过地下工程的产权登记。不过,相关人士强调,按照规定: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或地下空间,必须是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这就要求即便是人防以外的那部分地下空间,要想登记办证也必须是在2.2米(含)以上。

  

  此外,房管及人防部门的人士还表示,按照国家及江苏人防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战时征用,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就意味着,即便是按照规定配建的那部分人防地下工程,其平时的使用、管理权也归开发商所有。不过,也有市民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成本实际上多半已计入了房价之中,这样说来,业主才应该是地下空间工程的真正投资者,其权属也应该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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