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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 四场官司争房产

现代快报  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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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离异男女恋爱几个月后便同居在一起,数年后,他们为财产的分割伤透了神,先后数次打官司。等官司结束后,他们冷静下来才发现,讼争的房产最终还是各归各,两个人又回到了起点。

1988年初,30多岁的张强在经历了第一次的失败婚姻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离异的黄玫。“我们恋爱了两三个月,就办了几桌酒席,”张强说,“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可是婚后不久,矛盾逐渐显现出来。“黄玫经常抱怨我没用,挣钱少。渐渐地,我们之间的感情疏远,最终在2003年6月,黄玫趁我不在家,搬走了生活用品,随后就开始了分居”。2005年6月,张强主动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张强提出要分割玄武区的房产,黄玫很气愤,“这是我的财产,他凭什么分割”?

  但法院一审认为,这属于共同财产,应分割,经过评估,张强获得了11万元。“既然法院这么认定,那张强之前在白下区的公房,也应该是共同财产”。黄玫对此表示不服。

  黄玫上诉遭到驳回后,于2007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白下区的房子进行分割。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张强应一次性支付黄玫近12万元。张强不服也提出上诉,但同样遭到驳回。

       经历了四场官司,张强和黄玫发现,“争了半天,等于各自财产还是归各人的”。(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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