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贾媛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邱女士:我的一套房屋是住宅用房,但是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在经营。现在要拆迁了,拆迁办只同意按照住宅用房补偿房屋和装潢的费用,不补偿我营业执照这一块的损失。这是否合法?
贾律师:房屋是住宅用房还是营业用房主要是依据房产证上记载房屋性质来认定的。如果你房产证上表明的房产性质是住宅用房,则不能依据商业用房的标准予以赔偿。因此,避免纠纷的最好方式,就是产权人在改变房屋用途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变更为营业用房。
黄先生:我因为家离的远,平时都住在单位宿舍。上个月12日因为家里有事,下班后我就没住宿舍回家了。结果在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我要求单位认定工伤,单位说是因为我没住宿舍造成的,因此不能算工伤,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贾律师:单位的说法不正确,你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你们单位对职工住宿舍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你下班后可以选择住宿舍或者回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你是在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女士:我母亲十几年前就去世了,我父亲多年来一直代替我母亲对我的外公外婆尽赡养义务。但是去年我父亲再婚了,我父亲现在还能继承我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贾律师:根据《婚姻法》第12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你父亲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使再婚也不影响其继承权。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