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房网选粹 | 大白天下 | 缤纷楼花 | 城市屋檐 | 笋盘推荐 | 原色评论 | 聚焦长三角 | 楼市纵横 | 业界分析 |
炒涨炒落 | 理财提示 | 房·故事 | 维权档案 | 专家答疑 | 置业顾问 | 精打细算 | 为所欲为 |  
您当前的位置 :房网 > 维权档案 正文
公房拆迁款是共同财产

儿子向继父讨生母遗产

新华报业网  2008-06-05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

 
 

  新华报业网讯    小陈在外地某知名企业工作,近日他特地回到南京,和他的继父打起了官司。缘由是小陈认为,他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10万元,但继父认为,这些钱是他承租公房的拆迁款,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陈也就无权继承。于是,十年来关系不错的父子,如今成为对簿公堂的仇人。    

  小陈的父母早年离婚,小陈跟着母亲过,是母亲含辛茹苦地将他抚养成人。1996年,小陈的母亲和孙某登记结婚,当时业已成年的小陈也十分支持母亲的第二次婚姻。母亲再婚后,小陈和继父相处也十分融洽。去年年底,小陈的母亲因病去世了。小陈与继父协商,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双方因意见分歧,逐渐产生矛盾,甚至到了恶语相向的地步。小陈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判决自己继承母亲遗产近十万元。

小陈诉称,母亲去世前与继父共同拥有约40万元财产。按照法定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数额为近十万元,他多次找到继父要求继承,均遭到拒绝,因此,他便诉至法院。而小陈的继父辩称,这个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自己所承租公房的拆迁款,因为是专用款,原告小陈拿不到,才到法院来起诉,而且原告母亲还有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996年孙某和小陈的母亲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一直居住在秦淮区一处被告承租的公房。2004年该房屋拆迁,同年年底,孙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于当月领取了户名为被告的拆迁款存折,金额总计近40万元,现该款存于银行。2007年年底,小陈的母亲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所承租公房的拆迁款是2004年取得,根《婚姻法》规定,此时陈母与孙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笔拆迁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抗辩的拆迁房屋权属问题,不属此案处理范围;孙某主张的陈母债务问题,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陈母死亡时,该款尚处于未处置状态。在陈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办理。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应先将孙某与陈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近40万分出一半归被告孙某所有,其余财产属于遗产,由孙某和小陈平均分割。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向小陈支付近10万元。     秦 法 吉启雷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新华报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报业网”或集团子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报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

南京房地产信息网 南京城市规划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土人景观 万科周刊 中城房网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全房网 新华网房产频道 人民网房产频道 江苏网房产频道 南京房地产-搜房网
新城市房产网          
新华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版权所有:新华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