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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易未成 中介应返还佣金

南京日报  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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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先生:我于去年11月在一房产中介处看中一套二手房,于是由中介把卖方和我约到一起,初步商定:中介为我们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及代理服务手续,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自接受委托时起一直到办理完过户手续结束时止。买卖协议成立,我支付中介一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我交给中介两万元的购房订金。事后,卖主反悔,卖主同意赔偿我5万元的赔偿金。当我向中介索要两万元的购房订金时,中介却认为中介合同中已包含买卖双方要进行商品房交易的内容,并且我已支付购房订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卖方反悔与中介无关,其应当收取我一万元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此举合理吗?

饶律师:不合理。房产中介合同属于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买卖双方只是在其中表达了买卖的意向,买卖协议还没有成立,事后买卖双方没有在房产交易登记机关确认交易,买卖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李先生:我于前年委托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代为出售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价60万元,多余部分作为佣金支付给该公司。后来,该公司于去年10月将我这套房以80余万元的价格卖出。我觉得我损失惨重,明明房屋增值部分应该是我的利益,现在却成了佣金,被经纪公司掠夺去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饶律师:根据国家关于房产经纪类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由于该经纪公司从你的房屋买卖中赚取了20余万元的差价,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房产经纪行业的各项规定,也扰乱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你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由该经纪公司返还房屋差价。

  余女士:我是从事汽车配件生意的,3年前,一家汽车维修部从我这儿拿走10万元的汽车配件,因他们当时没有足够的钱,只支付了3万元现金,余款立了一份欠条给我。我听说欠条也有时效限制,我这张欠条是不是已过时效?我该如何处理?

        饶律师:此欠条已过了诉讼时效两年的期限,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可行的办法就是看债务人是否同意换欠条,重新立据,确定具体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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