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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把在建的房子卖了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埋单

南京日报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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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花了十几万从所谓的施工负责人手中买了一套房子,两年过去了,买主孙建龙却连房子的影子都没见到。“坏了,我肯定被骗了。”孙建龙猛然惊醒,在卖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孙建龙又将施工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曾经支付的16万元。   

       花17万买房  原来是个大忽悠       

  

据孙建龙介绍,2005年,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处住宅工程,项目部经理丁苏又将工程项目四栋住宅楼分包给李昌。李昌在施工中,因资金紧缺,以工程款能换取房子为由找到了他。“他怂恿我买这个项目的房子,说房子好,且从他手里面买的话也便宜。”孙建龙说,禁不住对方的游说,他就与对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李昌向他提供该楼盘的住房一套,他支付购房款。之后,孙建龙共向李昌支付了房款及借款共17万元。这笔钱全部被李昌用来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了。“后来李昌退了1万元给我,可房子至今也没落实。”孙建龙说,李昌是建筑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建筑公司返还他16万元。     

     建筑公司不认卖主是自己人       

  

        日前,因为屡次讨要房款无果,孙建龙便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溧水法院。在法庭上,建筑公司负责人一脸茫然:“李昌是谁?我们公司从来没有这个人,更不存在什么施工负责人之说。”
       

  

该建筑公司还表示,他们作为施工单位是无权也不可能向外销售房屋的。李昌与孙建龙签订售房协议并收取房款,只能代表其个人,无权代表公司。他们并不肯承担返还16万元的责任。      

    法院判决  建筑公司返还16万       

  

  记者了解到,2006年4月份,李昌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审理认为,丁苏作为项目经理,将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工程分包给李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协议无效。李昌持丁苏的委托书,在建筑领取工程款,表示建筑公司对丁苏将工程分包给李昌作了认可。孙建龙有理由相信李昌系建筑公司的施工负责人。李昌以工程款能换取房子为由,与孙建龙等人签订售房协议,并收取房款,用于工程,是欺诈行为,该售房协议无效。建筑公司应对李昌收取孙建龙的房款及借款计16万元予以返还。判决为建筑公司应返还孙建龙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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