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4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吴女士:我与丈夫准备协议离婚,但在作财产分割协议时,产生了分歧。我丈夫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好几万元。我觉得这笔钱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分,但他认为这是他个人的账户,是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汪律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你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虽然是在他个人账户内,但并不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平均分割。
李先生:我的摩托车摆在厂区内停车棚里被盗了,厂门口有门卫,厂区内还有保安巡逻,他们未尽到职责。我觉得厂方应赔偿我的损失。可厂方断然拒绝我。这样对不对?
汪律师:这里关键看双方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存车处是封闭式的,有专人看管,且向你出具了存取车的凭证,那么厂方就应该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只是开放式车棚,没人看管,那厂方与你之间就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丢失厂方就没有赔偿的义务。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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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10:30-11:30接听热线(025)96096-1-1的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