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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留下遗嘱让孙子继承房产 引发官司

新华报业网  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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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孙子继承。老人的长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房产的部分产权。日前,秦淮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80多岁的张子强家住秦淮,妻子6年前去世后,他一直与小儿子张立、孙子张宁生生活在一起。去年3月,张子强在亲友的见证下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在遗嘱中,张子强表示,因为大儿子张庆平时不在南京,他的生活起居都由张立和张宁生照顾,在他百年之后,名下房产由孙子张宁生继承。  

  去年9月,张子强因病去世。事后,张立曾电话通知大哥张庆来南京协商解决房产的过户问题,但张庆没有给予答复。今年1月,张庆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房产的一半产权。法院受案后,通知张宁生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张庆表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他作为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份额。此外,张庆还称,张宁生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实施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张庆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得房产的一半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房产是张子强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他与妻子各占一半产权。张子强的妻子去世后,其并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遗嘱即应按照法定继承,作为继承人的两个儿子和张子强各继承1/3,张子强无权处分妻子的这部分遗产,即张庆可享受房产1/6的产权。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受遗赠人要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但对表示接受的表现形式以及向何人表示接受没有作出规定。本案中,综合案情,应视为张宁生已表示接受遗赠。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宁生享有房子2/3的产权,张庆和张立各享有1/6(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朱晓露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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