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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失灵车库被窃物业担责30%

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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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郝先生每月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物业公司却疏于管理导致他的电动自行车被窃。为了讨个说法,郝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物业公司被判承担30%的责任。

     2007年9月21日早上,业主郝先生发现自家车库门锁被撬,停放在内的电动车被窃。该车是2007年9月16日购买,还没有来得及上牌照。他认为小区内发生了盗窃事故物业公司肯定有责任,而且小区内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几个月不能使用,物业公司都没有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物业公司的安保工作松懈,保安晚班上岗时在值班室睡觉,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登记,也不定时巡查,他多次向公司投诉后公司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因此,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647元。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服务义务,且所约定的安全义务仅限于公共区域,郝先生失窃的电动车是在自家的自行车库内,系私人区域。根据物业合同约定,郝先生的损失系因刑事盗窃产生的,属合同的免责事由,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小区监控设备的故障维修,根据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合同,该义务应由开发商承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郝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郝先生的电动车被窃与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不完善、安保人员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小区安保义务有一定的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张留兵)

  点评:

     业主停放在车库内的自行车被窃,物业公司是否要赔偿呢?关键要看业主和物管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合同的形成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郝先生并没有与物业签订保管合同。是不是没有保管合同,发生类似失窃事件,住户只能自认倒霉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因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国家物业管理法规中,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按规定值班巡逻,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因此郝先生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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