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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房屋抵押权存续时效与债权诉讼期一致

新华报业网  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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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私闯民宅违法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2003年6月23日陈某向我借款20万元,借期1年,王某还为陈某做了担保,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我。2004年6月23日陈某的借款期限届满,但陈某无力归还,而我也未主张债权。直至2007年2月,我才想起来向陈某主张债权,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陈某拒绝还款给我。我主张对王某房屋的抵押权,又遭王某拒绝。我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实现其抵押权。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萧律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严格遵守了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全一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未主张抵押权,而此后再主张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本案中,你作为抵押权人应在2006年6月23日前主张对王某的抵押权。但你一直到2007年2月才主张行使抵押权,故法院不予支持。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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