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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维修金解决有四法

新华报业网  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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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刚买了河西的一套二手房,房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100平方米的房子开价90万。可最近房主告诉他说,由于他当初已交纳了物业维修金,而房子他才住了几年,认为自己吃了亏,因此要在房价上适当“加点儿”。刘先生认为维修金已经交过了,对他的二手房交易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口回绝了房主的要求。他想知道,房主的要求究竟有没有道理?

  记者出击>>>

  房管部门表示,南京刚刚调整后的物业维修金交纳标准为不带电梯的每平方米75元,带电梯的每平方米120元,而在过去,则是分别按总房价的2%或3%交纳。依据这一标准,江南八区的大多数房产都得到了实惠。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遇到物业维修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的问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会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房主将维修金无偿顺延给买家,这是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做法;(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由买家与房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买家支付原房主所交纳维修金费用的50%;(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维修金;(4)房主不同意将维修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买家分担,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房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维修金。

  中介人士强调,通常大多数的二手房交易都遵循第一种方案,即房主应无偿转让这笔钱。至于双方在房价上讨价还价,则属于自愿行为,与物业维修金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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