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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起诉讼,接近200名原告,终审判决书堆起来厚厚一叠,足有20厘米,而被告只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房产纠纷官司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下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判决,南京仙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为未按合同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及时协助业主办理两证,将承担对95位业主280万元的巨额赔偿。
商品房交付延期数月
洪小燕(化名),95起诉讼的原告之一,浙江某企业驻宁办事处职员。根据判决,她将获得开发商2万多元的赔偿款。
洪小燕告诉记者,2003年来南京工作之后,她就一直和男朋友在下关租房居住。因为打算在南京落户结婚,洪小燕和男朋友准备买房。经过半年多的比较,两人相中了建宁路附近的仙鹿雅居小区一套建筑面积87平方米的商品房。之后,洪小燕与开发商南京仙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以每平方米568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总价近50万元的商品房。
按照买房契约的约定,开发商在2006年1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洪小燕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另外,房屋交付后90日内,开发商协助洪小燕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合同签订后,洪小燕全额支付了房款。
洪小燕告诉记者,单位附近有不少楼盘,当时之所以选择仙鹿雅居,主要考虑到小区交通便捷且对应不错的学区,而且一年内交房,不影响2006年5月自己领证结婚入住新房。
转眼到了2005年11月,洪小燕到工地上看房子建到什么程度了。结果除了楼盘外观成形外,整个小区还是一片工地。她去找售楼处,开发公司一位负责人安慰她说,楼盘的外观一好,后面的水电气通起来很快,耐心等一等。这一等就等到了2006年1月30日,钥匙没等来,却收到开发商的通知:因为证件没办好,房子无法按时交付。直到2006年10月8日,仙鹿公司才办齐了相关证件,向业主们正式交房,而洪小燕的婚期也随之一拖再拖。
小楼挡道两证难产
原以为房子拿到手,后面的事情就好办多了。“迟交就迟交吧,现在哪个楼盘十全十美?”抱着这样的想法,洪小燕和一百多户业主先后收了房,开始装修。仙鹿雅居小区还是一派工地的模样。
洪小燕说,按理说,已经交付的小区不说设施百分之百完备,起码有物业开始完全了吧,然而仙鹿雅居连个大门都没有,更别说正常的管理了。另外,规划中的小区车道上一栋破旧的小二楼仍然没有拆除的意思。
为此,业主找到了开发商,开发商称这栋楼是历史遗留,因为拆迁费用的问题,暂时拆不掉。而正是因为这栋楼拆不掉导致了仙鹿雅居小区一直未通过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小区所有居民也就无法办理“两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仙鹿雅居的业主大多是外地人,很多人都是打算在南京落户结婚、子女读书的。这样一里,两证办不了,落不了户,结婚的领不了证,子女读书也得交借读费,麻烦的事情一桩接着一桩。
2006年11月2日,开发商在小区内贴出了一张“安民告示”,承诺待房产局实测面积出来后,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与实际面积补差同时交付给业主,并在2007年春节前后妥善拆除小二楼,尽早帮大家办理“两证”。
然而,开发商的承诺又一次落了空。2007年2月12日,仙鹿雅居的业主们再次找到仙鹿公司。迫于无奈,仙鹿公司的法人代表承诺最迟于当年4月底前将违约金赔付到位,并帮业主办理两证。关于小二楼挡道的问题,承诺2007年3月底前办理相关拆迁许可事项,同时完成小区工程收尾及整改,让业主放心入住。
法院判开发商赔280万
转眼又是3个月过去了,开发商的承诺再次成了空头支票,恼怒的业主们对开发商彻底失去了信心。在业委会的组织下,95户业主找到了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自己维权。
在法庭上,业主的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1月30日交付房屋,实际上仙鹿雅居直到2006年10月8日才交付业主,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付违约金;同时,买房契约约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能办理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业主不能办理两证,所以开发商应承担赔偿20元/天;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证书。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南京仙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不能办理权属证书是因原规划红线范围内一座小二楼未拆迁,导致不能申报规划验收,故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现已积极筹资并申办拆迁许可,估计半年时间内能够拆除……虽然竣工验收至2006年10月8日方通过,但原告业主们在此前已接收房屋,所以逾期违约金不应算到2006年10月8日为止;对于原告逾期办证每日20元约定过高,要求降低。
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仙鹿雅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向业主交验不能视为房屋交付,故房屋交付时间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2006年10月8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的延迟交房时间的违约金。对于合同中的约定的逾期办证每日20元的计算费用,法院认为数额适当,予以支持。判决开发商支付95个原告延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280万元。
一审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