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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肯还房贷 法院判决继续还

新华报业网  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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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女方,房贷由男方偿还。但男方后来生意上出了问题,决定不再还贷,女方无奈之下告上法庭。日前,南京溧水法院判决,协议有效,男方继续还贷。

  2006年8月,于女士和丈夫冯先生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书规定,门面房一套归于女士所有,而该房欠银行贷款153000元则由冯先生偿还。但从2007年3月开始,冯先生就停止偿还按揭贷款,并造成逾期欠款本利16000元。你不还贷款,银行就要来收房子,无奈之下,于女士于2007年6月代前夫支付了这笔钱。之后将前夫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冯先生辩称,他对离婚协议书本来就有意见。他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离婚后,他家的小店遭到罚款,小店本来是他和前妻一起开的,从道理上讲前妻也应承担。现在前妻不肯承担这笔罚款,他也就不再还贷了。

        法院认为,于女士和冯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冯先生不履行债务显然不妥。于女士在前夫不履行银行债务的情况下,自己先履行,其行为是正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她有权作为债权人向前夫追偿。而冯先生辩称的事实,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法院不予审理。据此,判决冯先生支付前妻16000元。朱道海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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