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完买卖合同的刘先生如今打算解除合同,原因是他被卖房人“忽悠”了。昨天,刘先生打电话告诉记者,当初看房时卖方告诉他该房屋的竣工日期为1999年。但是在办理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估价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却显示,该房屋的竣工日期为1990年。刘先生随后要求重议房价遭拒绝,后提出解除合同。他想知道自己要负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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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告诉记者,发现竣工年限缩水后,他就要求卖方提供房产证,发现其中记载的竣工日期为1990年。他认为房屋的竣工日期属于房屋的相关信息,因此要求卖方压低房价,结果屡次遭到拒绝。最后他要求解除交易,并提出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中介人士分析说,刘先生已经实地查看过房产,而且也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卖方曾经告知该房屋的竣工日期为1999年。而且房屋的竣工日期在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材料中均有记载,刘先生作为买方应该事先了解。如果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就此问题并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刘先生也就无法证明卖方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因此,中介人士认为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获得支持,而且还要向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二手房专家提醒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买卖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往往容易轻信口头的陈述,而忽略对房产证等相关书面材料的查验。像刘先生遇到的问题,如果能在事前得到确认,亲自查验相关证件,就能够避免很多纠纷和损失,今后在买卖房产时应特别注意。
(马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