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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共有房屋谁有优先购买权

新华报业网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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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律师:初林甫(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陆先生:我和张某按份共有一套房屋,我想将属于我自己的份额卖掉,张某有意购买,而还有一位孙某也有意购买。在张某和孙某两人同等的购买条件下,我应优先卖给谁?

  初律师:《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依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财产时,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这里,同等条件是指买受人对“出让条件”的价格、数量、质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的同等条件。本案中,你应优先将房屋卖给张某。若孙某的出价高于张某,则孙某可以购买该房屋。

  李先生:我儿子今年15岁,在南京一家单位打工,在工作时被砸伤了。他该怎么申请工伤啊?

  初律师:你儿子这种情况不能申请工伤,根据《劳动法》规定,除特种行业之外不能和16周岁以下的童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儿子不能申请工伤,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你儿子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判决单位赔偿你的损失。

  王先生:我年初结婚,不久老婆就去广东打工,并没有消息了,听同去的老乡说,她在当地找了个“大款”。我想和她离婚又找不到人,怎么办?

  初律师:你可去你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你妻子找不到,离婚诉讼依然可进行。法院通过登报公告送达传票,如果你妻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应诉答辩,法院将作缺席判决。你需要带齐结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陈先生:因我妻子不孝顺我父母,我去法院起诉离婚,可是,法院不予立案,说我妻子刚生了孩子才10个月,我不能起诉离婚。法院的做法对吗?

  初律师:法院是依法办事的,没有错。因为《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

  郭一鹏整理

  29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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