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因为生意上需要,朱先生将70平方米房产以30万元低价抵押给从事典当业的童先生,他无力赎回房产,眼看着童先生要把房子卖了,朱先生妻子余女士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物,将童先生告了。
丈夫抵押房产给典当行
朱先生在几年前注册了一家公司。去年12月,由于周转资金短缺,他将自家一处商品房抵押给开典当行的童先生,获得30余万元资金。30万元很快血本无归。6个月的还款期限转眼就到,童先生筹划卖房事宜时,却被朱先生的妻子余某告上法庭,余女士以丈夫朱先生抵押房产不是典当行为而是“借款”协议为由,将童先生告上法院。
妻子:不是“当”是“借”
法庭上,余女士证实该套房产系两人婚后购买。余女士认为,她享有房子的一半产权。余女士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童先生没有擅自处理该房产的权利。余女士还表示,她虽承认丈夫曾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事实,但她认为丈夫与童先生之间签署的不是典当协议,而是借条,表明丈夫朱先生愿意依据借条内容,偿还30万元借款,而不愿按典当行规,向典当公司支付高出银行贷款数倍的利率。
典当行:就是典当协议
童先生认为,朱先生与他之间因典当行为签署的借款协议体现了当事双方真实意愿,应受法律保护。法庭上,童先生出具了双方在签署典当契约时,朱先生曾在典当“借条”上签字的证据材料。童先生认为,典当契约虽然以个人借条形式出现,主要是出于避税等其他原因。但实际上他与产权人朱先生之间发生的是典当行为,利息应为典当利率,而不是银行贷款利率。
法院调解按借款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朱先生抵押出去的房产是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朱先生与童先生之间发生的典当行为是以“借款”形式签订的典当协议,法院认定朱先生与童先生之间的行为属于一般借款行为。昨日,法院经调解,童先生认可该笔房产典当无效,余女士与丈夫同意半年内偿还童先生30万元借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作者:栖民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