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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翁房子卖给亲子女

老伴伤心:瞒着我卖房太不该

新华报业网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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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家住南京鼓楼区的程老太今年七十多岁,老伴黄某则年过八旬,两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因为再婚,各自都有子女。近日,程老太致电本报,称老伴将他们共同买下的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子女。

  据程老太介绍,她与老伴结婚时,两人均为再婚,双方各有子女。1998年,作为退休职工的黄某,跟单位签订了《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单位将位于鼓楼区的一处房子出售给黄某,随后,黄某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了房款,并于一年后的10月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然而,为了将自己的房产给自己的亲生儿女,今年上半年,黄某竟然瞒着妻子程老太,与自己的孩子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很快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办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程老太得知该情况后,非常气愤,她认为这处房子是她与黄某一起出钱购买的,因此也有自己的份,因此要求黄某撤销买卖契约,与自己共同分割这一处房产。

  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由程老太的陈述来看,双方有争议的房产是程某跟老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时间上看,程老太与老伴是上个世纪80年代结婚的,而房子是1998年购得的,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该房的归属作过任何书面的约定,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太中律师告诉记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程老太的老伴未经她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其行为无效。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并且还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黄某的处置行为是否有效呢?《婚姻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即“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出卖夫妻房产显然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程老太有权追回这套共有房屋。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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