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市民向税务部门咨询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其中部分市民对该项政策的理解出现误区。为此,《南京税务》专版采访了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对土地增值税理解上的误区进行解读,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误区一:“南京对二手房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
有市民认为,南京对二手房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认为是“开征、拟征、强征土地增值税”,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自1994年1月1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起。从近期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看,个人转让二手房并没有新开征土地增值税,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便捷征管,方便纳税人报税,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由以前的纳税人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改为委托房产部门在交易环节代征,实行一体化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因此,“土地增值税新开征、拟征、强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误区二:“强征1%土地增值税”?
有市民认为,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将强征1%的土地增值税,这个理解也是片面的。目前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居住达到5年以上的免税,达到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满3年的才予征收,而且征收时也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供了三种计税方法,即:(1)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缴纳的相关税金作为扣除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2)可由政府批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评估,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可见,“强征1%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误区三:“征土地增值税抬高了房价,增加了购房人成本”?
影响房价上涨的因素较多,供求关系变化、区域价值、土地稀缺性、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渠道狭窄等原因都可能带来房价的上涨,地税部门权威人士针对征收土地增值税抬高了房价的说法予以了否定。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开征的税种。就税种特点来讲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屋取得的增值额,是在转让行为发生后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且通过累进税率对增值额越大的,所征的税越多,其作用在于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增加买方人的购房成本。
为了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土地增值税规定了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即对个人销售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可见,土地增值税只是对短期销售非普通住宅获取增值额而征收,目的是打击炒买炒卖房屋的暴利行为,而对普通百姓普通住房转让以及长期居住非普通住房转让行为没有任何影响,那种“征土地增值税抬高了房价,增加了购房人成本”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南京地税/徐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