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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低价房该怎样缴税

三种情形无须缴纳

浙江日报  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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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杭州某市级单位工作的小贾,前几天打电话问记者,他所在单位有一批自建住房打算以优惠价卖给内部职工,不过听说根据最新政策,职工购买单位低价房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那这税该如何缴?具体的缴纳标准又是怎样的?

  小贾所说的新政策,指的是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记者为此采访了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请他们就此作了解答。

纳税标准参照“工资薪金”

  职工购买单位低价房,其差价部分该如何缴税?

  根据规定,职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举例说,假设小贾买了所在单位的自建住房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位建造成本是10000元/平方米,单位销售给职工的售价为7000元/平方米,那么差价部分为30万元,具体的计税方法是:

  (1)将30万元除以12,得商数2.5万元。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税率表,所得2.5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将30万元所得按照查找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税款为73625元(300000×25%-1375)。

购房职工会否重复纳税?

  有的职工担心,这样是否会出现重复纳税?

譬如,小贾买了单位的房子几个月后,又以市场价将房子转让了,按照去年二手房转让的征税规定,小贾此次交易仍应缴税。如果购房发票完整,则按差价的20%缴税;如果购房发票缺失,此住房又为普通住房,则按转让总价的1%缴税。这是否意味着:小贾必须为同一笔差价在两个环节缴税?

  省地税局认为不会存在重复纳税。因为小贾的应税行为涉及房产取得和房产转让两个环节。小贾在取得房产时少支付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小贾在个人取得房产后再转让,则应按照个人房产转让的政策缴纳税款。即以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种情形无须缴税

  是不是所有购买单位低价房的职工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房改房”、“正常价值房”、“已购房”这3种情形都是例外,职工均无需缴税。

  “房改房”是指有关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正常价值房”就是指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子,其价格大于等于其购置或建造成本。同样以小贾为例,如果其单位出售给他的房产价格高于等于10000元/平方米,他就无须再为此缴税。

  此外,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其通知中还特别规定,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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