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家住卫岗的庄先生近日通过拍卖取得一套房产,但房屋拿到手,如何给拍卖所得的房子办理产权证成了难题。昨日晨报和房管、工商部门联合举办“3·15”房产维权咨询活动,庄先生就此问题请教了来自房管部门的专家。
南京市房管局有关专家介绍,目前市民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一种是因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正常履行某些法律义务,而经法院诉讼调解、判决后,用其所拥有的房屋进行抵偿,从而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而无需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日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重要凭证。
房管部门的专家表示,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况取得的房屋,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买卖双方应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协议等文件共同办理。如卖方委托拍卖企业办理的,拍卖企业应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委托拍卖企业拍卖的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委托拍卖函、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指定拍卖的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若在查封状态,应先由法院出具解封函,待解封后,方可办理;被拍卖的房屋如为商品房,买受人需先交纳物业维修基金。此外,在申请转移登记时,若无法提交被拍卖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可由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原产权证或契约已作废。
作者:方市兴 徐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