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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超标”纳税我市已执行

南京日报  2007-02-26 09:10


      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建设部负责人在北京强调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从去年开始,南京就一直执行该政策:高于国家规定12%最高标准的,都必须纳税。

  公积金缴存数额相差悬殊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南京地区各行业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低的企业只有一二十元,而某些垄断行业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超额部分要纳个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南京地税部门已经明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超上限多缴部分)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税,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今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根据建设部作出的部署,今年将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根据建设部此前制定的工作目标,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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