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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售房“霸王条款”

新华社  2007-02-15 09:04


 

  新华报业网讯  合肥市近日对全市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如一家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付3%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许多延期交付房屋的免责条款,将出卖人应负的法律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买受人。这样的“霸王条款”真让人叹为观止。

  房地产开发商如此霸道,除了目前房地产开发相对具有垄断性的特点以及卖方市场特征明显的表面原因外,还在于这些开发商的“后台”硬,“靠山”强。少数地方领导干部乐于“傍大款”,以权谋私,一些开发商则喜欢“傍官发财”,双方一拍即合,狼狈为奸。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机巧百出的“霸王条款”,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停留在制定规矩上,而应当重视规矩的实效,对开发商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行为进行动态的、即时的监督查处,及时铲除“霸王条款”。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案件,为创造公平、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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