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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税收有新规

新华报业网  2007-02-12 09:31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相应的税收征管并不理想。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负重、手续繁,政策执行难度大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八项税费,且税负偏高。加之,相关税种申报纳税期限不一,既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管理。

  (二)税户多、税源散,信息监控难度大

  个人出租房屋以居住房为主,分散在面广量大的居民区内,出租行为隐蔽。承租对象绝大多数是个人,租金多以现金方式结算,一般都不要求出租方提供发票。为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往往达成默契,不签合同或者签订“阴阳合同”。

  (三)部门多、职能散,协作配合难度大

  租赁行为大多未纳入政府管理,没有签订合同,未经发证,没有部门监督制约。由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工作费时费力,加之手续费较少,许多源头监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税款积极性不高,协作配合难度较大。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要求,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我省制定了该《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

  制定《办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确定合理的税负。过去的相关规定,相当一部分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亟须完善修订。过高的税负,不利于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税法遵从度低,有必要适当降低税负。

  二是简便征收。通过制定一个综合征收率,将出租房涉及到的各税种一揽子征收,既方便纳税人,又方便税务机关的征管,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三是加强部门协管。鉴于该类税收隐藏性强,征收难度大,通过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联动监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对象和纳税地点

  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由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个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由代征单位依法代征税款。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按照“简税制、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的精神,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税费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同时,为简化操作、方便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

  (三)合理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

  出租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纳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方法予以核定。

  (四)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

  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等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由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商定,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代征方支付手续费之外,给予代征方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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