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买商品房,经常可看到房地产开发商宣称“(业主)买一楼,(开发商)送花园”。但很多市民并不了解,根据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擅自赠送一楼花园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楼上业主不买账
2006年11月27日,江夏一湖滨楼盘的业主邓先生、胡先生于2005年分别购买了该小区位于3、4层的别墅各一套。但开发商在卖房时已将一楼门前部分公共绿地围成一楼住户的花园。认为一楼花园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邓胡二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建筑基底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而开发商将一楼门前部分公共绿地围成花园,妨碍了全体业主对房屋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使用权,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送花园要先过关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金国认为,买一楼送花园的做法要想合法,有两种可能:一是一楼花园属于小区必要配设,购房款里已包含。绿地所有权及其所依附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通过合同将其赠予某业主,其合同无效。二是一楼花园不归开发商所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可由特定的业主所有。这显然不大可能。范律师提醒市民,购房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宣传,购房合同要看仔细,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帮忙,以免掉入购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