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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地下室两种分隔法

金陵晚报  2006-10-25 15:22


 

    新华报业网讯  小区总共9幢楼,第9幢沿街,没有半地下室(一部分露出地面的地下室);其他8幢不沿街,每幢都有半地下室。业主委会员(即业委会)认为,所有业主应平均分隔半地下室;部分业主认为,第9幢没有半地下室,因此第9幢居民不能参与分隔。一时间,两种意见相持不下。

  “我们的设施不带别人分”

  昨天下午,水榭华庭5幢的一位居民向记者介绍,2004年7月他购房之后,又另外支付现金,取得了两处半地下室的独占使用权。2005年1月11日,开发商将所有购地下室的钱都退给了业主,将半地下室恢复原状,交给了全体业主。

  他认为,当初他买第5幢楼住房的时候,每平方米均价大约是4500元,可没有半地下室的第9幢楼,均价要比他的低一些。“由此可见,我们的购房成本中包含半地下室,而第9幢楼的不包含。半地下室在我们的楼下,我们的设施不带别人分。”这位居民的观点,得到了周围一些业主的赞同。

  半地下室属业主共有产权或使用权

  随后,记者采访了业委会主任。她认为,2003年7月,秦淮区物价局有一份“关于水榭华庭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其中第三条明白地写着:人防地下车库、活动室、半地下室等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属业主共有产权或使用权)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和租赁。

  她告诉记者,“我问过秦淮区物价局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他表示,半地下室属业主共有产权或使用权。”

  “我曾向业主们解释过,但一些业主并不理解。”她说,业委会成员们的工作不是为了追逐私利。

  分隔经费已经开始交纳

  记者看到,小区内已张贴了半地下室分隔工程报价单:每户需交纳分隔费用1200元整……分隔工程计划于10月下旬开工,具体开工时间视交费情况来定。业委会主任对记者说,已有部分业主交纳了费用。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认为,从秦淮区物价局文件上的文字描述来看,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应属业主共有产权或使用权;江苏南京义科律师事务所的董永斌律师认为,有异议的业主应该搜集证据,来证明第9幢楼的业主在当初购房时,购房成本中并不包括半地下室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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