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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

南京日报  2006-10-25 15:02


 

   1、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有权部门确认其权属的证明;继承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承受被拆迁房屋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5)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被拆迁人未受送达上列第(4)项材料的,免交该项评估报告,但被拆迁人依法自己委托评估的除外。


    2、承租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承租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裁决申请书;(2)身份证明或法人、组织的登记证明;(3)保持租赁关系的有效证明;(4)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3、哪些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1)申请人不能提交合法证明文件证明其是拆迁当事人的;(2)对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或其他涉及拆迁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裁决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申请裁决,或者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4)拆迁评估前被拆迁房屋已经灭失的;(5)被拆迁房屋正在发生诉讼或仲裁的;(6)产权不明确的;(7)部分共有人申请裁决的;(8)未按规定进行受理前听证的;(9)未按《规程》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10)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4、中止裁决适用哪几种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2)裁决需要以法院相关裁决、判决或其他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或尚未有处理结果的;(3)当事人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4)拆迁人要求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有利于被拆迁当事人调整的;(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5、终结裁决适用哪些基本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非拆迁当事人的;(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经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后的15日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表示放弃参加裁决的;(4)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5)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的;(6)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6、裁决当事人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7、裁决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查明事实及作出裁决的依据、理由;(4)裁决货币补偿的,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裁决产权调换的,应当包含安置用房的详细地址、面积及交付期限、产权调换差价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5)告知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6)裁决日期及裁决机关公章。


    8、从申请至作出裁决有期限吗?是多长时间?

   答:有。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9、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0、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获得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的3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12、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答: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是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的两种形式。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司法强制拆迁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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