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请问律师,我卖出新一套商品房,当时与受买方签定合同,承诺给对方办理全产权。但后来办理过程中,由于规定要求产权人必须有本市户口,可是对方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就暂时先用我母亲的身份办理产权手续,后又过户到对方的名字上。现在手续已经办清,可对方以当时合同承诺办理全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由我先垫付的过户费用(3000还有800的房本费),我是否有权要求他支付呢?
包华律师回复:对方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办理过户和承担过户费用不是一个概念。过户费用由谁承担是有规定的。如果个别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双方对此也没有协商的,才由办理人承担。因此您需要到当地过户登记机关咨询一下,同时需要详细阅读一下您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