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房网选粹 | 大白天下 | 缤纷楼花 | 城市屋檐 | 笋盘推荐 | 原色评论 | 聚焦长三角 | 楼市纵横 | 业界分析 |
炒涨炒落 | 理财提示 | 房·故事 | 维权档案 | 专家答疑 | 置业顾问 | 精打细算 | 为所欲为 |  
您当前的位置 :新华报业网 > 房网 > 专家答疑 正文
出售商品房过户费应当由谁来出

新浪房产   2006-06-26 11:03


 

   网友提问:请问律师,我卖出新一套商品房,当时与受买方签定合同,承诺给对方办理全产权。但后来办理过程中,由于规定要求产权人必须有本市户口,可是对方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就暂时先用我母亲的身份办理产权手续,后又过户到对方的名字上。现在手续已经办清,可对方以当时合同承诺办理全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由我先垫付的过户费用(3000还有800的房本费),我是否有权要求他支付呢?

 
  包华律师回复:对方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办理过户和承担过户费用不是一个概念。过户费用由谁承担是有规定的。如果个别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双方对此也没有协商的,才由办理人承担。因此您需要到当地过户登记机关咨询一下,同时需要详细阅读一下您的买卖合同。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新华报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报业网”或集团子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报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报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

南京房地产信息网 南京城市规划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土人景观 万科周刊 中城房网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全房网 新华网房产频道 人民网房产频道 江苏网房产频道 南京房地产-搜房网
新华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版权所有:新华房网